近日,北京市民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包含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其中,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养老机构预收养老服务费最多不超过3个月。押金数额不得超过月养老服务费用标准的4倍。不提倡、不鼓励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此外,还对资金监管、风险防控、违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并纳入信用联合惩戒。 新京报记者 周怀宗
养老服务费
原则上按月收取养老服务费
据悉,养老服务费是指养老机构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收取的床位费、服务费、膳食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服务费包括生活照料费、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其他费用包括个性化服务费以及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应当明确相关费用的收取价格、收取依据、收取标准以及包含的服务项目或内容。养老机构原则上按月收取养老服务费。”
针对“预收费”,《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的前提下,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预先收取养老服务费。”同时,“经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协商一致,养老机构预收养老服务费最多不超过3个月。”
押金
收取押金不得超出月养老服务费用标准4倍
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应急等当作担保的费用,如养老机构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收取的入住保证金,即属于押金范畴。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预收押金,应当事先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协商,明确使用范围,如医疗等应急费用。同时,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月养老服务费用标准的4倍。
《办法》还规定了押金的具体用途,“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会员费
不提倡、不鼓励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
会员费是指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服务资格的费用。
《办法》指出,不提倡、不鼓励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养老机构通过预付性质的“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会员费的,应当同时符合“床位规模在300张;征信良好,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为3星及以上;提供银行保函或者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等条件,且“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季度会员费收取和使用等情况;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机构上年度会员费专项审计报告。”
《办法》还明确了三类不得收取“会员费”的机构,包括“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尚未移出的。”
此外,《办法》明确提出,会员费严禁投入高风险投资、借贷,严禁投资捐赠其关联企业。
资金监管
预收费纳入银行存管 退费不得拒绝拖延
养老机构预收费如何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所收取的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应全部纳入银行存管。养老机构应当与所在区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开立唯一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管银行对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分类核算,每日对预收资金明细流水、余额数据进行账务核对。此外,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内押金和会员费应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具体标准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其中,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押金留存比例为80%;在民政部门完成备案的养老机构,无星级的养老机构留存比例为60%;1-3星级的养老机构留存比例为50%;4-5星级的养老机构留存比例为30%。
民政部门将把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每年开展抽查审计。养老机构须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专用账户、存管银行等信息,严禁以返利、投资回报等诱导预交费用,严禁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或销售老年公寓等名义收取费用,严禁超出自身经营服务范围,推销金融医疗、保健等产品或服务。违规机构将被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并纳入信用联合惩戒。
针对退费难、机构“跑路”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停业、歇业应提前30日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报告并公示,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不得拒绝、拖延。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原则上应从原付款渠道办理退款。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