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深化养老服务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专班《工作提示》要求,为进一步压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民政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安全责任,筑牢养老领域安全防线,现将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备案要求及承诺内容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一、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养老服务机构备案要求
1、备案主体要求
必须为依法办理登记的法人(营利性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非营利性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
2、基本硬件与资质条件
床位规模: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场所合法:拥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限通常要求3年以上)。
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特种设备的,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食品安全:提供餐饮服务的,需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卫生:内设医疗机构的,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进行诊所备案。
环评要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需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
3、备案所需材料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含名称、地址、法人信息、服务范围、床位数、面积等)。
养老机构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承诺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医疗等标准)。
服务场所权属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消防、食品、特种设备、医疗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视具体服务内容而定)。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名单、身份证、专业资格证书、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
对无法提供备案所需资料的,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4、办理流程与监管
流程:提交材料 → 民政部门受理(材料齐全当场出具备案回执) → 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
变更备案: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服务场所、床位数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未备案后果:备案不具有强制性审批性质,但未按规定备案的,民政部门将督促整改,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若存在安全隐患或无证无照经营,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养老服务机构承诺内容
1、承诺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和能力,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
2、承诺已了解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3、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一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在本养老服务机构中杜绝出现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杜绝出现虚假服务、虚假评估、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不参与与其有利益关联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业务。
4、承诺服务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建立入院评估和健康档案并定期沟通更新;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规范操作专业器具,保障老人人身安全;尊重老人人格尊严、风俗习惯和隐私,杜绝虐待、侮辱行为;发现服务对象因身体状况变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告知民政部门停发消费券。
5、承诺价格透明与收费规范。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时,明确服务标准、流程、价格及权利义务,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结算账目。在参与消费补贴等项目期间,服务价格不高于参与活动前的实际价格,严禁“先涨价后抵扣”,确保老年人能同时享受机构自身的优惠活动和政府消费补贴,不设额外附加条件。
6、承诺不以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不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客观真实反映问题,监督投诉电话:0716-3289952,地址:监利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股。
监利市民政局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