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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选登(三)
     来源:中国社会报      

老年人签订婚介合同要“擦亮眼睛”

关键词  婚介合同 老年人婚恋

1.基本案情

老人高某于2022年7月29日与某婚介公司授权的门店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婚介公司向其推荐与其年龄相仿的相亲对象,后高某向婚介公司员工支付了服务费2.8万元,婚介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高某在接受3次约见后,认为婚介公司为其推荐的相亲对象与双方约定的年龄严重不符,遂要求其全额退还服务费,但对方不予理睬。因合同丢失,高某持收据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婚庆公司辩称高某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来证明双方就约见对象年龄作出了限定要求,其推荐的相亲对象符合原告的择偶标准。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被告婚介公司以原告高某未提供合同原件证明双方对约见对象年龄作出过限定约定进行抗辩,但法院通过原告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就择偶标准的沟通及约见后的反馈等信息,认定双方曾对原告择偶标准为“55岁至65岁之间的男性”作出过约定,且原告曾就约见对象年龄不符问题向业务员提出异议,被告未就其推荐了合格对象举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履约过程中存在根本违约行为,难以实现原告通过涉案合同与择偶对象形成婚恋关系的目的,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由被告全额退还原告服务费。

3.案例启示

近年来,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剧和社会观念的转变,老年人通过婚恋机构协助寻找伴侣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部分婚恋机构甚至专门设有“黄昏恋”项目,但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行业乱象,虚假宣传、服务项目不透明、服务质量不佳甚至信息造假、诱导消费等问题屡有发生。部分婚恋服务机构甚至把老年人当成“猎物”,找“托”来骗取高额介绍费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侵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老年婚恋服务行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本案旨在提醒老年人,通过婚介机构追求晚年幸福时,应选择正规的婚介机构,订立合同时应对权利义务、择偶标准等进行明确及细化,并注意留存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婚介服务机构在制定合同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诚信经营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亲对象信息的真实有效,杜绝因年龄差距较大等原因不当履行合同,致使老年人权益受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婚恋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和监管要求,细化服务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婚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侵权,子女不能免责

关键词  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侵权 子女责任

1.基本案情

老人柳某与翁某均为年近八旬的阿尔茨海默病患者,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已丧失,柳某与翁某的子女分别将他们送往养老机构看护。2022年10月,柳某与翁某在养老机构内发生矛盾,相互拉扯的过程中,翁某将柳某推倒在地,养老机构工作人员闻声后,将柳某送往医院治疗,柳某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数万元。柳某遂向法院起诉翁某、翁某的子女和养老机构共同承担责任,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翁某将柳某推倒,应承担40%的侵权责任,因翁某在侵权时已丧失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责任由其子女承担;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到保障安全的义务,结合过错程度及负有的与护理等级相适应的义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养老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在保险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柳某在养老机构内与翁某相互拉扯,其被推倒,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翁某、养老机构的侵权责任。判决翁某的子女赔偿柳某5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柳某5万余元。

3.案例启示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结合本案,子女将老人特别是需要较高护理等级的老人送往养老机构或日托中心看护,可以使老年人享受到更为专业的照护服务,但并不意味着子女可以完全转移监护责任,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者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机构承担。本案中,法院判决子女承担丧失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老人的侵权责任,充分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养老机构与子女责任均不缺位的目的,弘扬了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子女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对老人的尊重与关爱,体现了家庭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责任和担当。子女应定期探望机构中的老人,随时关注老人身心健康,避免老人因情感疏离引发心理问题或产生其他过激行为。养老机构也应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怀与尊重,切实履行照护职责,完善护理等级评估标准,细化服务流程和措施,为老年人提供更安全的生活环境和更专业优质的照料服务,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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